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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1 08:51:34

音乐版权其实就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我们的音乐作品受到侵害之后就要想办法维权,但是在维权之前我们最好要了解一下,音乐版权侵权情况有哪些?下面请跟着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来了解下这个问题吧。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版权纠纷类型一览,你中招了吗?

版权纠纷也就是著作权纠纷,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那么版权纠纷有哪些类型呢?

版权纠纷类型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但是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是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的。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如果需要使用该作品是有权使用的,作品所有人是不得无理拒绝的。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都是看该作品的写作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就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是具有独创性就已经构成了作品。

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是不得侵犯原有作品著作权的。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7、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

著作权答辩状书写内容及期限

当存在著作权纠纷的时候,需要对纠纷进行答辩。但很多对于著作权答辩状的书写内容及期限并不清楚,为此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答辩状书写内容

1、形式要件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答复和反驳,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内容要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可以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抗辩。程序抗辩是指从诉讼程序上抗辩原告的起诉,通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主张原告之诉不应受理,或者应当驳回起诉。实体抗辩是从实质内容上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诉求无事实根据,或者无法律依据。注意答辩不是内容越多越好、越长越好,而是简明扼要,抓住要害,而且要附以证据作为支撑。

二、著作权答辩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还有一些它自己独有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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