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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9 08:09:56

申请登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什么规定?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之前一段时间,侵权事件频发,不管是小说界还是图片界,各个行业侵权事件像集体喷发似的,让大家心里都一颤,这才开始注意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不过现在开始也不晚,好像还是有很多小伙伴不明白申请登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什么规定,快来和青岛著作权登记小编一起看看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除1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看完这篇文章相信对著作权保护期限都有一定的概念了吧,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有碰到侵权,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

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盗版是软件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软件盗版行为现在仍是全世界较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盗版最严重的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这主要是因为软件开发投入大,并且软件极易复制,且复制品与原版之间几乎没有差别。一个投资数百万元并由众多软件开发者经过多年合作研制出的程序,只需几秒钟就可复制出来。这无疑给惟利是图、不懂法律以及漠视知识产权的人大开方便之门。针对这种盗版现象,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通常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目前采用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重要的两种手段,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大致如此。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流行的保护方法。

然而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是:

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的高级语言表达的。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

第二,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当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现将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后五十年。著作权保护的缺点: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

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软件,开发完成后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谁呢?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吗?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到底有哪些区别?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本条明确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本条例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定义,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的作者。与一般的作品一样,软件的开发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不属于软件开发者的情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同时又规定了例外原则。这里的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也就是说,以下五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不一定属于软件开发者,需要遵循相应的合同约定或保护条例规则。

1)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分割独享,不能分割共同享有的原则。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属受托人享有原则。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属接受任务方享有原则。

4)职务开发软件。职务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原则。

5)软件著作权转让。发生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情形,其软件著作权归属受让方。

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的区别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并依此有权获得报酬;而软件开发者不享有软件的相应权利,不能获得软件转让或许可的报酬。

3)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人,但是合作软件、委托软件、下达任务软件、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转让等情形下,软件开发者不一定是软件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哪些内容呢?

“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仅存在于脑海中的、尚未以外在的表达形式体现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构思、概念、操作方法等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原则将思想保留在公有领域,有助于促进思想的交流,降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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