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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9 08:25:42

广告语能注册商标吗?

好的广告语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出于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很多企业试图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广告语可以注册商标吗?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不得作为商标的因素有哪些:

1、只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在商标上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由于广告语通常都会表达一定的理念、态度、主张和理想,或多或少会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因此在商标申请案件中多数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被驳回。

但如果广告语是独立创作且不是仅仅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是否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呢?答案是肯定的。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出名的广告语都能通过,还有一些广告语,就被驳回了:其实广告语与普通的商标在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其通常由较多的文字组成,且接近于广告用语,在内容上也或多或少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一定关联,与相关公众对一般普通商标的通常认知存在一定差异。这会导致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认知为企业宣传口号或者广告用语等,而不会将其认知为商标,无法起到商标的功能。所以广告语要想注册成为商标,除了要避开“不得作为商标”的几个雷区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抽象、不牵涉产品与服务的特点例如,JUSTDOIT(注册号:3592824,核定商品:第25类服装等)和我就喜欢(注册号:5237863,核定服务:餐馆等)。

2、语义上没有固定关联的词语进行组合例如,科技取悦你(注册号:3897712,核定商品:电视机等)、超越石油(注册号:5472277)。

3、尽量简短例如,中国移动的我能(注册号:4016885,核定服务:电话业务等)、强生公司的因爱而生(注册号:5547727,核定商品:香皂等)。

4、尽量避免太常用的词语例如与你共创明天,其中的共创、明天都是较为常见的广告词汇,由此形成的语句亦较为普通,被驳回。

5、广告语经过长期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例如,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注册号:6050544,核定商品:第14类宝石等)。

6、在广告语中,可以嵌入企业的主商标例如:新京报负责报道一切。(注册号:4333020,核定商品:第35类广告传播等)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但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以达到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的话,则需要尽可能的满足

其实软件青岛版权登记这件事情,如果当初提交的材料有些细节存在错误的话,可能就会导致最后颁发的证书上的编码以及相关的时间期限等都会存在着问题的。有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颁发下来了以后还要对有些材料进行补正,如果遇到这种事情,肯定也特别的关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的规定是什么?

1、软件全称

一般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词作为全称结尾,不使用“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

2、软件简称

不要比全称更为复杂或超出全称所描述的功能范围。即,一般应当摘选自软件全称,不能出现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

一、申请表

(1)有特别需要,必须要填

对在简称中出现而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应当对使用该字词的含义及原因等进行解释说明,并保证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称、商标或标识。如果该字词是注册商标,则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2)无特别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某些申请人其实对于自己软件的简称并无特别需求,往往是为了填表才临时想一个简称。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本身对于软件简称没有特别要求,在遇到补正时,可以将“不填写简称”作为一个补正选项告知申请人。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节省客户时间,提高补正效率。

在此种情况下,应同时检查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是否存在该软件简称中出现而软件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包括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的文字和图片,如存在,应当删去(文字中出现)或隐去(图片中出现)。

3、开发完成时间(申请人常为公司)

(1)申请人自己开发

一般应当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开发

可以早于、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常见的,申请人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拟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则在补正时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①提交申请人受让该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协议书;

②提交转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的需加盖公章);

③在申请表的“权利取得方式”项目选择“继受取得-受让”。

注:在补正中,如有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须加以说明。鉴于其他著作权取得方式较鲜见,因此如果上述情况不符合,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加盖公章确认以及说明的日期等),并在申请表中做相应调整。

二、源代码(常选择一般交存)

1、页眉

应当调整为统一的格式,即,左边为“软件全程版本号”,右边为页码。

2、正文

只接受文本程序语言,不接受图形语言。源程序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每页程序不少于50行(后30页末页可少于50行),总计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源程序应当有较为明显的开始和结束代码。

源代码中不能出现“作者”、“Author”等明显涉及权利归属的词。

三、技术文档

1、格式

包括封皮、目录、正文三部分,页眉应当和源代码部分一致。封皮包括技术文档名称、申请人名称、软件首次发表日期(精确到月)。

2、内容

所有出现的时间节点应当和申请表中的各个时间节点一致。

3、篇幅

整体上应当和软件总行数相适应,应包含软件的详细使用说明或设计开发文档,不能出现软件行数很大而技术文档很简略的情况。

四、其他

递交文件应当仔细检查,不能出现缺页、夹页、废纸打印等现象。

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大家了解多少呢?是否有进行过此类著作权转让呢?那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一说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特点的相关内容。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对象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转让的,永远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转让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也就是说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转让小说出版权,受让人在用完小说手稿之后,应当将手稿返还原著作权人或手稿之物权所有权人。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确保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要求,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8.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

对于软件的创作和开发人员来说,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创作版权十分重要,经过软件著作权认证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流通和使用的时候需要尊重原作者的版权,没有经过作者同意不得用于各种商业用途,有效的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软件著作权认证,实际上是很有必要的一种自我保护举措。

首先,目前有一部分软件的开发者和原作者,对于版权方面的维护意识不是特别强,并不太了解软件著作权认证方面的有关事宜以及办理手续,实际上进行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您对于手续方面不够熟悉,也可以通过代办机构为您协助代理。

其次,如果开发的软件作品经过了软件著作权认证,而其他人未经原作者的同意进行使用,让软件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并且作为商业用途,就构成了一种盗版行为,软件的原作者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版权,使得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如果软件作品没有经过认证,那么作者就无法享受到这方面的权利,从而导致自己辛苦创作出来的作品落入他人手中,让别人实现了不法获利的目的。

最后,对于软件的原作者来说,应当抓紧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因为目前电子信息产业市场上,行业维护版权意识不断提升,只有经过认证的软件作品才受到行业以及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作者应当抓紧进行著作权认证申请手续。

以上我们为大家强调了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的必要性,抓紧时间进行这项认证对于保护软件开发创作者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不可忽略的一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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