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产品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 济宁著作权登记申请

济宁著作权登记申请

济宁著作权登记申请

我国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应当是该软件的创作者也就是原始取得,或是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等继受取得方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申请软件著作权,应当向我国的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那么,个人该怎么申请软件著作权?跟随青岛著作权登记来了解详情:

一、个人该怎么申请软件著作权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3、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应当缴纳哪些费用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4、登记证书费。

5、封存保管费。

6、例外交存费。

7、查询费。

8、撤销登记申请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法律咨询:

网友:不予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可以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会被侵犯,当他们被侵犯时,他们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持其合法权益。这个很多很清楚。但你知道软件版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谈论软件版权保护,我相信许多人的第一次反应是多大的软件版权。有些原因被理解,但是什么是软件版权保护?你知道多少?许多原始人尚不清楚,所以软件版权否清楚他们是否被侵犯时被违反。本文中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保护软件版权主题软件是软件版权的主题受法律保护。它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法律的其他组织享受软件版权。

第二,保护软件著作权对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和相关文档(例如编程描述,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版权对象,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们享受右边也就是说,版权,著作权,修改权,复制权限,问题,租赁权。还有很多。

第四,保护软件合法副本所有者的权利软件合法副本的所有者将我据指通过法律方式获得软件合法复制品的人,简而言之,它是通过官方渠道获得合法软件。

根据法律,他们有以下权利:1.根据使用需要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信息处理功能;2.为了防止副本损坏,制作备份副本,但这些副本仅用于使用使用;3.执行必要的修改,以在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环境中使用此软件或提高其功能,但是修改后的软件只能由自己使用,无法向第三方提供。4.保护软件著作权用户和助理授权合同转移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版权可以转移或部分部分,并且某些权利也可用于专有许可证。通过转账或专有许可获得软件版权的人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版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赔偿数额计算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侵犯著作权赔偿原则是怎样的?

1、全部赔偿原则著作权侵权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的各种损害。确定全部赔偿原则是著作权本身的特征及侵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决定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确定和固定的价值,受到侵害时也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

2、法定赔偿原则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著作权法律预先规定一个赔偿数额,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或者在权利人选择要求适用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

3、酌定赔偿原则所谓酌定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分析和判断案情,斟酌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来做出裁判,以求实现法律目的和案件判决的公正、公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以及具体案情情况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统一。

拓展资料: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版权所有: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